Open menu

申請資格及人數計算標準

1.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
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

 

2.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

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

 

3.申請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加護理人員人數。不區分床數規模大小

 

回首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