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僱資格
被照顧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申請:
一、年齡已屆80歲以上之長者
二、70歲以上,經診斷為血液淋巴腫瘤或癌症二期以上
三、不分年齡,曾於一年內聘僱過外籍看護,或經診斷為癌症四期
四、使用長照服務(居家、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)連續6個月以上
五、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程度為輕度以上(CDR≧1)
六、未滿80歲者,需具備醫院開立一年內之巴氏量表(ADLs)評估證明
七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並符合下列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:
八、全癱無法下床或需24小時維生設備
※ 註一:雇主與被照顧者須為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等親內旁系血親、一等親內姻親,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等關係之一。
※ 註二: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1名外籍看護工為限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一人(即可同時申請兩名移工):
1、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2、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